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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演员以个人名义与一企业直接签订合同,其照片被制作成招牌、灯箱、车身广告,该演员到企业现场作宣传并拍摄平面广告,为该企业产品作宣传。为此,演员收取了该企业一些费用。请问,该演员所取得的这一收入该如何纳税?另外,演员个人参加商业演出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又该缴纳什么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的规定,凡在广告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根据上述问题所提到的情况,演员以个人名义与企业签订合同,在其制作的广告中提供照片和为企业拍摄平面广告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又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规定,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规定,演员以个人名义到企业现场作宣传,属于参加非任职单位的商业演出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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