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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发生的哪些广告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又是如何扣除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开始,企业每年广告费支出按销售收入2%的标准在当年税前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分摊结转。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此前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是可以据实税前扣除的。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的规定: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标准,据实扣除。
例:假设某企业2000年广告费支出为20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2001年该企业发生广告费支出为1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2002年未发生广告费用,产品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则该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情况应为:
按规定2000年税前可扣除40万元(2000万元×2%),余下的160万元(200万元-40万元)结转到以后年度;按规定2001年税前可扣除100万元(5000万元×2%),由于当年发生的广告费用为10万元,低于税前可扣除额,所以可结转上一年度未扣除的广告额。其具体数字为90万元(100万元-10万元)160万元减去90万元,还有70万元结转到下一年度;按规定2002年税前可扣除80万元(4000万元×2%),由于当年未发生广告费用,所以可扣除上一年度结转的广告费用70万元。至此,该企业在2000年发生的广告费用得以在税前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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