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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条件是什么?是否有金额限制?谢谢!
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转让业务,所免营业税税额没有金额限制;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业务免征营业税,还应将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拿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因此,享受技术转让收入所得税优惠的企事业单位,应是符合上述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单位,并能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其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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