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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差旅费津贴不用计征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具体规定?如果用工资单造表列支可以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关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规定。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第一条规定:“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支付职工差旅费津贴在当地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工资表中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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