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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业涉税事项的相关问题

2020-07-15 10:47 报税

  问: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涉税事项:一、营业税按代理收入净额计征有什么具体要求?我们目前的做法是以月度的开票收入(向客户收取的包括代垫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款)减除当月支付的代垫费用做为计税收入,妥否?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在所得税前的扣除额计算依据是什么?我们目前以当年的开票收入(向客户收取的包括代垫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款)做为计算依据,妥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根据这一规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其计算缴纳营业稅的营业额应为向客户收取的包括代垫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的代垫费用的余额。

  关于这一问题,一些地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第一条规定:“货运代理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的扣除限额,都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为基础的。国际货运代理业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应包括代垫费用。

  问: 如果当月代垫的费用比代收的多,是否就不用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因此,对于某一笔业务来说,代理企业如果收取的费用小于垫付费用(取得相应费用票据),则对于该笔业务,暂不缴纳营业税。但如果某一笔业务已收取的费用大于垫付费用,则对于该笔业务来说,超出部分属于代理企业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请问:1.当月代垫的费用的发票抬头均为其他企业(被代理方)的发票,这样的代垫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2.因为代理的客户很多,无法按客户名称一笔笔对应记账,而只笼统设立一个明细科目“其他应收款——代理部”,将每月开出的所有发票合并记在其他应收款——代理部的贷方,将当月代垫的费用的发票(无论抬头是否为代理公司)记入其他应收款——代理部的借方,当月借贷相抵后,按贷方大于借方数交税。如果贷方小于借方,则不交税,这样可以吗?

  : 1、代理公司代垫的费用(发票抬头为被代理方),不属于该公司自身的费用,因此,不能在其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代理公司结清一笔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上述“当月所有代垫费用大于当月收取款项总额时就不交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 1、代理公司代垫的费用(发票抬头为被代理方),不属于该公司自身的费用,因此,不能在其所得税前扣除。请问可以作为营业税的扣除吗?代理业普遍存在代理业务繁多,是不可能做到代理公司结清一笔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请问在帐务处理上有无其他方法更可行呢?

  : 代理公司可以以收取款项全额扣除代垫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就同一客户(被代理方)而言,代理公司为其提供代理服务收取其款项,以该款项减去垫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代理公司可以取得抬头为被代理方的代垫费用发票,那当月为该客户(被代理方)提供服务的应纳税营业额应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实际工作中,代理企业可以在“其他应收款”下设置客户名称的明细科目,分别记录并核算当月每一个客户的业务往来以及款项收付情况。

  如果代理公司确实存在所述的“无法核算每笔业务应税营业额”的客观实际困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代理公司提出的方法缴纳税款,按税务机关的批复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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