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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一家煤炭生产企业,收到的一张货运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对这张货运发票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还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开单位及代码(或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 (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货运发票要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分别注明。对作废的货运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必须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取得货运发票时要全面审核,如果发现有错误,应当场作废重开。
作废的货运发票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由此可见,上述纳税人的货运发票应当按照作废的货运发票处理。
作废货运发票的处理,必须是数据处理和纸质处理同步进行。即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将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作剪口处理。否则,如果只是纸质 作废而发票税控系统没有作废,将产生货运发票比对不符的结果,不仅导致受票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且还会使受票方承担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正确的操作方式是,企业财务部门在收到货运发票后应立即与采购部门进行核对,发现运输合同有误、开票有误等需要退回运费时,及时通知销售方的财务部门。如果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部门对货运发票验收无误后,应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货运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的财务部门,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货运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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