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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老师,供应商售给我公司的部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故我公司扣除了其部分货款,请问扣除的货款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我公司对此应出具什么票据给对方入账?
答: 由于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你公司向其少支付了部分货款。对于这部分少支付的货款,你公司可视为销售折让,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如果你公司取得该发票尚未做账,你公司可将该发票退回,要求供应商按国税函[2003]第962号文的规定向你公司重新开具相应发票;如果你公司已经做账,你公司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凭此证明单要求供应商按国税函[2003]第962号文的规定重新开具相应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962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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