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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老师,您好!我公司一名员工辞职,公司一次性给他两个月的工资作补偿金,那这笔补偿金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能否税前列支?请求指点。谢谢!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你公司一次性支付辞职员工的补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数额不大,可以直接在当年扣除。
你公司一次性支付辞职员工的补偿金如果没有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则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则要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详见《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涉税举例》,地址为:http://edu.91acc.com/new/253/254/272/2006/6/zh67723655261416600216072-0.htm
相关依据:财税[2001]157号文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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