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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企业为新成立的企业,经批准执行“两低于”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请问“两低于”办法执行后,我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包括那些内容,具劳动局解释是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新增效益工资、新增人员工资,不知是否正确,如正确上述三项应该如何计算,另外是否有相关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文件?文件号是多少?文件全文在那里可以查到?最好可以提供文件全文。谢谢!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题中所指你公司经批准执行“两低于”工资税前扣除办法,即指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扣除办法,依据上述规定,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这里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范围,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有关口径确定。该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地址为:http://edu.91acc.com/new/63/74/1989/9/ad5520134011103998919460.htm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但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2.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是: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上述文件均可在本网“财经法规”栏目查询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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