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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对一些关系单位送“抵用券”,可以以券上的金额从我们的店里拿商品请问:(1)拿走的商品是否要纳增值税?(2)还要扣客人的个人所得税?
答: 您好:(1)这是一种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问: 接上一问:如果是送本单位职工“抵用券”,职工可以以券上的金额从我们的店里拿商品,本公司是否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 您好!这属于职工任职取得所得,要依法并入工资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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