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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中外合资)从事土地一级整理,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整理完后土地由政府收回后再通过招拍挂出让,政府支付我公司高于整理成本的转让金。请问:
1、我公司该行为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是否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核算该开发行为。
2、该土地整理后转让行为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吗?有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及减免税规定。
答:您好!
1.进行土地一级整理,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应该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核算的。
2.从您的信息可以看出,您单位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一级开发的,开发后,转让,也就是生地做熟之后必须再转让给政府,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这是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经查询,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土地一级开发的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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