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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用于教学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因此,企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用于教学的土地,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可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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