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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厂是一家生产水泥的一般纳税企业,现整体出包给个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方仍以出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不变),承包方每年固定上交承包费。问:该承包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出包者向承包方收取的承包费按“服务业”科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和利润为基础。问:上述三个条件中第三条应该如何理解?
答:您好:对于第三条的意思是,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您说的行为中的承包费是固定金额,不符合该条件,要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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