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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农产品加工企业,需要到外市收购农产品,请问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若不能开具,需要怎么处理?
答:您好!收购发票也是发票,也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的使用有严格的区域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同时,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明确:收购凭证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做出统一的规定。各个省份也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当地的具体执行办法,比如《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2]5号)。
所以到外市收购,需要咨询当地的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发票不能跨省区或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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