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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向境外企业订购了一批原材料,因经营有变不需要该批货物(未曾进口)。根据与境外公司协商,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请问该笔违约金我公司在对外付汇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如该非居民企业系缔约国一方居民,则还要考虑两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的规定。 近来,中国居民企业以合同违约为由向境外支付违约金的案例大量增多。原因之一是某些中国居民企业利用某些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中中国作为来源国无征税权之规定,虚构违约金支付行为,将财产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应有纳税义务。原因之二是避重就轻,即使该违约金按10%的扣缴预提所得税,但逃避了居民企业的25%的企业所得税,还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应根据相关事实全面审查支付违约金行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审查该合同对该居民企业的究竟有无经济意义以及在签订合同同时企业是否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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