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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最近,雨花台地税局在对辖区内某商贸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签订的购销合同金额为2600万元,其中500万元的合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兑现履行。当年该企业在申报印花税时,仅就已兑现的2100万元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而未兑现的500万元的合同却没有及时申报缴纳。税务人员根据税法规定要求企业补缴该笔500万元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因为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凭证税兼行为税。因此,应税凭证一旦确立,就意味着产生了应税行为,纳税人应当按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按比例税率计征的印花税,应按合同记载的应税金额,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率计算贴花,而不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兑现或兑现多少来贴花。
与此同时,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印花税税种虽小,但混淆点较多,且纳税人较容易忽视,故日常应当引起重视;且纳税人遇到税收问题时,应及时咨询税务机关,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纳税错误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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