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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是否按照属地原则要到当地税务局开发票?

2020-07-15 10:41 报税
问:福州公司为福清公司提供电梯、中央空调主机的维护保养工作,签订保养合同,福州公司提供该公司发票可行吗?还是按照属地原则要到福清税务局开票?  答: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国税函[1998]390号等)的规定,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动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案例中福州公司为福清公司提供的维护保养工作如属于上述前一种情况,应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属于后一种情况,应该提供服务业发票。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因此,福州公司为福清公司提供电梯、中央空调主机的维护保养劳务并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福州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福州公司如未在福清设立机构并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事宜,可用在机构所在地领购的发票开具给福清公司,但不得将在机构所在地领购的空白发票携带到福清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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