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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在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七、……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0〕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双定户发生停业的,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属国地税联合核发且已被地税机关封存的除外)并进行实地核实。恢复经营前要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领回并启用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达到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停业期不足1个月的,依照定额按日计算并征收税款。停业期限届满,未提出续停业申请或复业报告的,税务机关按正常业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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