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的非正常作废发票情形,主要有: 1.违反政策规定擅自作废发票。对当月未收回发票全部联次、或购买方已认证情况下不得作废发票,但部分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将发票作废。 2.故意作废专用发票,延迟税款入库时间。部分纳税人利用作废发票人为调节当月应纳税额、或调节各月的税负,在某个月份发生应税业务并开具了发票后,发现当月应纳税额过多、或税负偏高,在当月开具后当月末作废,次月或几个月后重新开具并做收入。 3.故意作废专用发票,少缴税款。此种类型主要发生在经营钢铁等可直接对终端消费者的纳税人,纳税人本来已正常销售开具发票,但购货方提出可否不要发票便宜点,销售方人为作废,收入不做账。此种情形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采取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等措施处理。 4.购货方为了达到抵扣目的,要求销货方作废。购货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本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后得知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故意退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销售方作废,并要求销货方在购货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重新开具发票。 5.因融资需要虚开专用发票。部分纳税人因为融资需要,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了取得金融部门的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到金融部门贷款的依据,贷款完成后当月作废。 对不按规定作废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法追缴税款,并按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处理处罚,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依发票管理办法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废票从性质上说是“废”票,既然是“废”的没有意义的发票,就要尽量压低它存在的数量,对正常作废票,税务机关可采取辅导加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使它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比例内。对非正常作废票,税务机关要采取打击加管理的手段进行严密防控,避免问题遗留和扩大,以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 上一篇:网络发票意义探讨
- 下一篇:有关“发票”的几个话题
- 07-15携税宝怎么报税?
- 07-15二手房转让中转让人和赠与人如何纳税
- 07-15房屋转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 07-15内地公民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在
- 07-15车辆保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 07-15配股是否也应交个人所得税
- 07-15个人申请税务局开普票注意事项
- 07-1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
- 07-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罕见的特殊规
- 07-15收到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