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一、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二、业务描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三、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 四、办理材料: 1.《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3份(税务机关、委托人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前,应已完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托人留存。 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报送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7.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四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
- 07-1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
- 07-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罕见的特殊规
- 07-15配股是否也应交个人所得税
- 07-15内地公民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在
- 07-15二手房转让中转让人和赠与人如何纳税
- 07-15车辆保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 07-15收到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 07-15房屋转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 07-15携税宝怎么报税?
- 07-15个人申请税务局开普票注意事项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