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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今后每个公民可能会拥有一个类似身份证号,与其相伴终身的“纳税识别号”,个人的收入、消费、参保、交税情况,都将纳入到税务部门的直接监管之中。
核心 每位公民 拥有一个固定纳税号
税收征管法这次修订,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自然人将和企业法人一样,拥有一个固定的纳税人识别号。
所谓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通过这个纳税人识别号,将构建面向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服务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务系的刘教授认为,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用纳税人识别号串联自然人方方面面的信息,就意味着所有公民,将来都会直接和税务部门“打交道”。
这正是目前我们国家正在进行的税制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原则,也是为未来房地产税法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打下监管基础。
“实际上,在很多国家都实施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一个相伴终身的纳税人识别号,包含了公民的身份识别、纳税、参保等几乎所有的个人信息,在办理个人相关事务时,都只用到这一个识别号,而不是像我们国家目前有身份证号、社保卡号等多种识别号。”刘教授说。
影响一
购房购车可能都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可从收入、支出等多方面监管高收入人群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次给付现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于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此外,意见稿中还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这两条规定,意味着今后公民在进行购房、购车等大宗购物时,都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浙财大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务系刘教授说,税务部门就是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覆盖到每个纳税人,实施信息管税,监控税源,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
他说,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有一些不严密之处。比如个人所得税,对于在单位上班的工薪阶层而言,收入比较单一,而且基本通过单位代扣的方式来征收,比较容易监管;而对于一些个体老板、自由职业者来说,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他们的收入情况,因此对这部门人群依法征税有难度,从而造成征税的不公平现象。
而纳税人识别制度建立之后,在配合上将于年内实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部分人群购房、购车、购买奢侈品、投资理财等大宗开支行为都将与纳税人识别号挂钩,从而实现从单纯的收入方面监管,转变为收入和消费、支出等全方位共同监管。
影响二
“隐性收入”今后想要逃税将更困难
但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可减免税收利息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5000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刘教授说,这条的加入,是针对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中的一些不完善地方的补充。
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其中工资、奖金收入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监管比较容易。
不过为了少缴纳一部分税款,很多经营者并未主动申报雇员的另一部分薪酬,而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雇员。这部分薪酬,虽然也是合法收入,却成为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隐性收入”。
而根据规定,这部分收入今后公民也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才能拿到薪酬。这就等于将以前在暗处的钱拿到了台面之上,税务部门从源头上掌控了隐性收入。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多条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包括: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影响三
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人网店
今后也有可能被监管征税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在多处增加了关于网络交易的,“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等。这也是法律针对目前社会上争议比较对的网店征税问题的完善。
刘教授说,登记注册信息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法人机构代码登记等。不过,一些中小电商因没有适合的税务登记类型,而相关信息又不在税务部门掌握范围,在监管上存在盲区。
不过,《征求意见稿》如果将纳税人识别号范围扩大到了自然人,那么今后在家开店的自然人,可以按照自然人纳税人管理,纳税问题就很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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