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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今年为了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力,通过几种方式进行融资,增强企业实力。令他感到困惑的是,企业的融资里,既有通过银行办理贷款的方式实现,也有通过非金融机构的民间金融公司进行融资租赁,民间金融公司的融资租赁还包括了所有权已经转让到企业名下和未转让所有权的情况。对于这些融资租赁业务,企业该怎么缴纳印花税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对于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从税法角度定义了融资租赁,并从主体及货物的归属不同进行区分,从而判定流转税问题,“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那么,对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贴花,也需分两种情况处理:情况一——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那么应该依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情况二——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应为经营租赁行为,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该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融资方式,据实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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