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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试点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一是不再要求录入外汇核销的信息,二是在申报明细数据方面有特别要求。生产企业的试点企业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 “原币代码”栏目必须填写“CNY”;“原币币别”栏目必须填写“人民币”;“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核销单号不需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KJ”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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