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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为什么外贸企业海运费不能抵扣? 答:根据《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免征增值税。 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以出口企业(包含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取得的代理海运费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4年9月1日以前,外贸型出口企业取得的代理海运费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41号):外贸企业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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