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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是珠海市内的一家生产企业,现将一批货物销售给设在保税区内的企业,该批货物的销售能否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第六条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因此,你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保税区内的企业,应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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