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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电网公司下属供电局向甲公司洽谈购买“钢芯铝绞线”,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09年1月7日开具,一共是:价1499261.54元,税254874.46元;后因故交易取消,此时,因为此次交易所产生的增值税已经向国税机关缴纳。请问:甲公司如何申请退还此部分增值税税款?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而,按现行增值税政策是不能退税的,如果企业交易取消,应按退货程序抵减销项税金,如当期进项大于销项,作为留抵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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