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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的发票开具问题

2020-07-15 11:03 报税
 

 提问:我公司请供电公司提供并安装一套供电设施的设备,涉及部份土建业务,但土建部分金额较小,对方开具工程发票给我司,合理吗?我司能不能要求对方对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部分开具工程发票?请问怎样操作比较合理?


  

专家回复:对方提供的是混合销售行为,由于不可能是销售的自产货物,所以要么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要么缴纳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开具建筑业发票)。


  所以是开建筑业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取决于对方是建筑企业还是货物销售企业。


  

专家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