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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可对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采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规定: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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