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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发票能否在质量得到肯定要支付款项时开具 问:我公司从事农产品加工业,收购农产品时因部份产品质量存在争议问题,无法在收购的同时开具收购发票和支付款项,收购发票能否在产品质量得到肯定后要支付款项时再开具?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附件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领购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在支付款项时开具。 2、开出的专用发票丢失销方和购方分别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专用发票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3、问:公司是销售生物制品、实行简易办法征收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份开具一张6%的专用发票现在2014年7月发生退货,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贵公司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生物制品,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的征收率,但所属期为6月份的生物制品发生退货,应以6%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并建议在红字发票备注栏上注明原销售日期。 4、关于超过认证抵扣期的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 问题如下: 请问,我公司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已认证抵扣,但是现在发生退款,该发票已过认证抵扣期,请问对方还能去税局开具红字发票吗? 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文号:[ 国税发〔2007〕18号] 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篮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于《通知单》一一对应;发生销售退回(含部分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千万要认真对待发票: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总结的有关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标准及刑事处罚如下: 一、虚开发票行为 (一)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 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二、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 (一)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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