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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有明确规定,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考虑到实际执行中的特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应引起纳税人的注意。 第一,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认证或未采集上报信息,且逾期即超期申报扣税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上述所说客观原因如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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