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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二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另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办理: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 2 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办理部门
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全市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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