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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家副食品商场,主要经营副食品批发和零售业务。最近,国税稽查部门对我单位199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我单位有两次购进瓶装酒取得的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与销货清单名称不符,认定不允许抵扣,让我们补缴这两笔业务的进项税额983元。请问清单与发票名称不符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因此,销货清单上的商品名称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相符,否则不允许抵扣,税务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你单位应将这两份专用发票退还给销货方,并索取票面名称与销货清单名称一致的专用发票,然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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