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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属财政拨款、财政返回的款项,在会计处理上作“补贴收入”,但在计算所得税时是否可纳税调整,这方面财政部或税总有否明文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中明确,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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