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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根据自己销售货物结算方式的不同,确定自己的纳税时间,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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