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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厂2000年度收购使用了未纳税石灰石4.67万吨,这些石灰石应扣缴资源税9.34万元。经税务部门核查,我厂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税务部门已与其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并下发了委托代扣代缴证书)。检查人员当即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否则按规定进行处罚。我们认为,《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由开采人缴纳,开采人偷税让我们代替纳税是否不公?
答: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另据《税收征管法》第47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因此,你厂应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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