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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县国税检查人员在增值税商贸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商贸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5月份与某厂签订物资购销合同,在合同约定期内由于购方违约,该商贸企业收取购方违约金3万元。该商贸企业会计在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时未将违约金3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检查人员当即指出这是错误的。企业收取违约金应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因此,该商业企业收取的违约金3万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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