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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996年度-1998年度的工资储备基金一直未计提使用,2003年度是否可以使用且税前扣除?
答:国税发[1998]86号文件明确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你单位在96-98年度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3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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