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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电视台举办“有奖收视活动”,特等奖为某品牌手机一部。当中奖者领取手机时,电视台要求其先交300元方可领奖,说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中奖者获得的奖品是否属于偶然所得,如果属于偶然所得,其价值不足1万元,电视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评比、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购买彩票等,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就来信所反映的情况,观众通过有奖收视获得的手机,属于偶然所得。
一般情况下,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应按次全额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取得的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金和体育彩票中奖所得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金和体育彩票中奖所得,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据此,得奖者通过有奖收视获得手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按该手机的市场价格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电视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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