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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餐饮服务业的个体户,地税部门核定每月应缴纳税款200元,己按时足额纳税。现税务机关检查后,又要补缴税款。请问,已按定税额缴税,为何还要补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对其税款的征收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一3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所以,如果税务部门查出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补缴税款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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