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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是一啤酒生产企业,近来由于产品销路不畅,造成部分设备及酒瓶、酒桶等包装物闲置。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该厂拟将这些包装物出租给其他酒厂使用。我厂向其他酒厂出租酒桶取得押金收入,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由于该厂经常遇到包装物的核算问题,请问对日常发生的出售、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业务应该如何核算?
答:包装物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货物并作为货物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货物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货物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售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对于前3种包装物,如啤酒瓶随啤酒一同出售,属于货物销售范畴,所以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应该随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第4种情况,即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如啤酒厂将酒箱出租给购买单位,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货物出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包装物;二是既作价随同货物出售,又另外收取包装物的押金;三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货物出售,而是采取出租出借方式,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再收取包装物押金。纳税人向购货单位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的销售额,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予以确定,即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末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几种情况,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均与销售货物有关。如果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与销售货物无关,则无论是否退还押金,均不征收增值税。
该公司将酒桶等包装物出租给其他酒厂使用,是单纯的租赁行为,与销售货物无关,根据税法规定,不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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