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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为某单位提供担保,该单位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无力偿还贷款。法院判由A公司偿还该贷款本息。请问,A公司偿还此款项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85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本息,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的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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