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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未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能否直接把提取的工会经费在税前给予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同时,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又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出具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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