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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只针对“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吗?股权转让的受让者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义务?
2、如果受让者有扣缴义务,但自称不知道其增值多少,是否就可以不履行义务?
3、转让者和受让者双方签订协议,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责(本身受让方已扣除税费后支付给转让方的),而受让方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那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来负担?其应承但的法律责任又该谁谁来承担?(中华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答:第一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只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应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第二个问题,扣缴义务人不得以不知道某些涉税情况为由不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对扣缴义务人不知道的涉税情况,扣缴义务人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股权转让者仍为纳税人,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这种关系不以转让者和受让者签定的合同内容变更。对股权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仍按税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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