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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去年10月12日销售给B公司商品房15套,价值650万元,并向对方开具了正式发票。后来由于多种原因,给予了对方65万元的折扣,并于11月28日开具了折扣红字发票。请问,A公司应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据此,A公司给予对方的65万元折扣属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所以应就650万元的营业额全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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