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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主要生产旅游用品,产品质好价优并已打入国外市场。但是,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产品不得不通过国内的外贸企业来出口,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到“免抵退”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可见,对于目前还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方式,将自产的产品进行出口,并享受“免、抵、退”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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