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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之一。2001年初,王先生从公司借款15万元用于购买住房,至今未归还。最近,地税局的两名检查人员说,这15万元未归还的借款要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股东从企业借款为何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王先生2001年初从其投资的公司借款15万元至今未还,已超过了三个纳税年度,根据规定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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