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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新建公司,在筹备期间的许多费用由于当时没有建帐,资金也由另外一个公司垫付,并且记入了垫付资金公司的费用,这个公司和我公司的法人为同一人,现在由于想要引入资金,体现我公司当时所付出的费用,就把以前支付的费用由垫付资金的公司列出清单,但无法转过单据。
问:我公司现在支付的这些开支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这种情况在实务工作中经常遇见,特别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时,这种代付的费用的确很难处理。对于这些开支,我们认为有两种解决方法:1.将实际情况以书面报告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征求他们的处理意见,在获取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意见后处理。2.将这部分的费用作为老板的投资。即在对方企业作为“长期投资-xx公司”核算,你公司作为“实收资本”处理。虽然它不能作为当期的费用支出,但是在企业清算时,可以大大降低清算所得,公司的股东仍然是会有在的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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