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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于2004年3月2日销售给某公司商品房5套,价值120万元,并向对方开具了正式发票。后来由于多种原因,给予了对方5万元的折扣,并于3月23日开具了折扣红字发票。请问,我们可以按115万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3年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给予对方的5万元折扣属于另开发票的情况,所以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贵公司应按120万元的营业额全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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