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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出售以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床,原值200万元,累计折旧150万元,无减值准备,出售时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3月发布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该文件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作了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所以,贵公司应依据以上规定缴纳增值税,计税价格比照同类价格、评估价格或由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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