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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教育费附加总的原则是: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的照顾。另外,还有以下3个方面:
①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增值税的,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②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③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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